壹、依據院頒「文書處理手冊」第82點有關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規定如下:
(一) 一般公文(扣除假日計算):
1、最速件:1日。
2、速件:3日。
3、普通件:6日。
4、限期公文:
(1)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,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。
(2)來文訂有期限者,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,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。
(3)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,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。
5、涉及政策、法令或需多方會辦、分辦,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,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。
6、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,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。
(二)假日之計算:以94年10月7日收文為例,依案件不同處理時限,例舉假日計算範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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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管制類別 |
處理時限 |
限辦日期之計算 |
使用日數之計算 |
| 限期公文 | 來文要求「文到10日內見復」。 | 包含假日計算,從10月8日起算,其限辦日期為10月17日。 | 扣除假日計算,若文於10月14日辦結,則發文使用日數為4日,若文逾限於10月18日辦結,則發文使用日數為6日。 |
| 專案管制案件 | 於10月9日奉核准30日之處理時限。 | 包含假日計算,從10月10日起算,其限辦日期為11月8日。 | 原則上不另計算發文使用日數。案件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列為「依限辦結」,超過限辦日期辦結者列為「逾限辦結」。 |
| 人民申請案件 | 公告處理期間為3日。 |
包含假日計算,從10月8日起算,其限辦日期為10月10日。 |
原則上不另計算發文使用日數。案件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列為「依限辦結」,超過限辦日期辦結者列為「逾限辦結」。 |
| 人民陳情案件 | 全案30日。 | 扣除假日計算,從10月11日起算,全案限辦日期為11月21日。 | 扣除假日計算,從10月11日起算,若文於10月17日辦結,則使用日數為5日。全案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列為「依限辦結」,超過限辦日期辦結者列為「逾限辦結」。 |
| 訴願案件 | 訴願答辯書20日。 | 包含假日計算,從10月8日起算,其限辦日期為10月27日。 | 包含假日計算,從10月8日起算,若文於10月22日辦結,則使用日數為15日。 |
|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| 代擬代判院稿案件10日。 |
扣除假日計算,從10月7日起算(自交答日起算),其限辦日期為10月21日。 |
扣除假日計算,從10月7日起算,若文於10月14日辦結,則使用日數為5日。案件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列為「依限辦結」,超過限辦日期辦結者列為「逾限辦結」。 |